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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对银行存款采取轮候冻结措施

摘要1:【要旨】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具有双重属性,即轮候和加冻的功能,也就是说当轮候冻结时账户余额高于第一顺序冻结标的时,对高出的部分第二顺序的法院可以加冻,不足冻结标的的部分适用轮候冻结的功能。

摘要2

【笔记】银行账户能否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轮候冻结是否必须等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要旨】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并不完全相同,轮候冻结对于在先冻结存款余额范围内的存款,必须等待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超出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部分可以在轮候冻结额度内起到冻结的作用。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2执复1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2执复12号
【裁判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本案中,滨湖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将冻结申利公司在鹏鹞公司550万股权(价值700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等送达无锡工商局,无锡工商局在确认后进行了签收,故滨湖法院的冻结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其对申利公司在鹏鹞公司股权的冻结应为生效冻结。而徐某主张系宜兴法院的冻结在先,其虽提供了宜兴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留置送达给鹏鹞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但没有提供送达给无锡工商局的相关手续,更没有无锡工商局已签收的送达凭证,故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无

轮候查封

摘要1: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项规定“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该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申请国家赔偿。

摘要2:【注解】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标的基于实体权利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复9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605执异4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605执异47号
【裁判摘要】关于账号为44×××75的银行账户,在本案中为轮候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异议人建行佛山分行在本案中不能针对轮候冻结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针对首冻结提出执行异议。关于账号为44×××88、44×××54的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异议人就其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应依法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对涉案账户中的款项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即使异议人认为其对上述两个账户中的相关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也不足以排除本院对涉案账户的保全执行,其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2号
【裁判摘要1】案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息,确已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银盛公司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已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金××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仍应当整体不予执行。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如何处理,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精神与类比制度加以阐释解决。本院认为,如果因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而整体不予执行,对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公证文书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对于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具有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规则,亦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公证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加以参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已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的执行,无锡中院亦仅按照四倍利率予以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既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合理维护公证文书效力,又避免银盛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本院对银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2】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拍卖有可能减损价值可以合并拍卖——关于无锡中院能否将案涉股权一并打包拍卖。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财产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特殊财产,股东表决权对于股权价值具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股权比例越大则其价值较之相应资产净值将有所溢价。本案中,银盛公司所持市政公司股权已属绝对控股,拍卖处分前,已由二十余个案件轮候冻结,如果分割拍卖,不利于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不利于其他案件债权人利益,亦不利于被执行人自身利益。其二,虽然案涉股权拍卖时其余轮候冻结案件绝大多数并未审结,但是,从股权拍卖款项的最终分配情况看,扣除金××优先受偿债权后,拍卖款项尚不足以向其余债权人全额分配,足见银盛公司权益并未因股权打包拍卖受到损害。因此,无锡中院将案涉股权一并打包拍卖,并无明显不妥。

【笔记】如何确定多个法院冻结证券先后顺序?

摘要1:解读:(1)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2)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摘要2

【笔记】对到期债权能否轮候冻结

摘要1:解读:(1)到期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以轮候冻结;(2)到期债权冻结以第三人签收到期债权查封裁定的送达回证时间确定冻结顺位。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