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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规则

摘要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规则

摘要2:【解读】(2018)最高法行申4558号“如果仅仅具有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城镇工作并享受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等福利分房的人员,则一般不宜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征收土地时的土地补偿分配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条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41-142。
【注解1】公务员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人口,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对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王某、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注解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人均分配份额应以原分配基数加上诉讼请求加入分配人数计算人均分配额。——参考案例: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292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187号
【注解3】(1)单独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2)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无需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21)豫民申8786号
【注解4】村民委员会系法律明确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由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847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996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

摘要1:——生育医疗费用的界定及未婚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裁判要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易致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竞合。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不宜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及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996号(2012年6月7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2012年12月3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13日(90)法民字第17号)
【摘要】
  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婴儿自出生时起,即为父母的直系亲属,是家庭中的一员,由父母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也是既存的事实。因此,将超生子女排除于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家庭人口之外的作法,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据。
  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以及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否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由于(一)所述理由,原则上似以认可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有所区别,尤其对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应从严掌握。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