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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18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184号
【裁判摘要】收取公司入股款但未成立公司,“公司入股”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入股人要求退还款项依法有据——本案中,刘×收取魏××500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系公司入股款、40%股份,而刘×个人并未注册公司,此后双方亦未共同设立公司,所谓的“公司入股”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魏××据此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依法有据。刘×上诉称在收据上表述为公司入股系双方的误解,真实意思实为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魏××就合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核心合伙事项达成合意,仅凭收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本人与刘×之间的公司股份转让行为,刘×返还本人公司股份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一审法院判决:一、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50000元。二、驳回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未获得相应资质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订立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等规定,该类型的交易应获得相应资质方能开展,否则双方为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订立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东远公司明知自己无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资质而接收邓××投资款项,邓××明知案涉交易系未经批准的外汇交易仍参与投资,同时也未对东远公司的资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双方当事人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均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关于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对邓××因此产生的损失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东远公司承担60%的责任,邓××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1)虽非一人公司,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不能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柳××应否对东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二审查明,柳××账户除了向投资人收取投资款和返还收益之外,还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东远公司及柳××虽称系公司授权柳××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柳××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柳××与东远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柳××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柳××对东远公司向邓××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7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诉讼请求为退还中介费,“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不适用“给付货币”确定管辖——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从起诉的情况看,斗米乐快餐的诉讼请求为退还中介费,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何××作为中介方负有的介绍餐饮承包的义务。“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何××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摘要2:【裁判摘要2】村民委员会出具“异地居住证明”不予采信——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何××居住地证明,载明“该居民早已不在我村居住,通过本村调查核实现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布镇西路,至今已达5年。”因上述证明出具主体为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不能用以证明何××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注解】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的,“争议标的”是否仍属于“给付货币”?——(1)“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2)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有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