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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38号)
【摘要】关于企业改制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规定》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因本《规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因2003年2月1日前当事人实施的企业改制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论在《规定》实施前或者实施后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企业改制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
但对《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精神相抵触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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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9月11日 法[2013]201号)
【摘要】
  一、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的,适用《规定》。
  二、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三、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生效前刑法定罪量刑的,适用《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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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摘要1: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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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规定》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三关于理解适用《规定》的若干重点问题(一)关于《规定》与2007年《解释》的关系;(二)关于客户信息;(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四)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五)关于商业秘密的“使用”;(六)关于保密义务;(七)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八)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九)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十)与刑民交叉有关的问题;(十一)由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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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关于原审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审理案件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通知针对的主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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