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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2000年7月31日 [2000]民他字第8号)
【摘要】范宝忠供稿、《广西法制报》发表的《法官黄仕冠、黄德信徇私舞弊被逮捕》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人民法院判决黄仕冠、黄德信无罪后,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拒绝进行更正报道和后续报道,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黄仕冠、黄德信的名誉权,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该案以案外和解的方式处理为宜。故请告知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希望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给黄仕冠、黄德信一定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使黄仕冠、黄德信主动撤诉。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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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12月17日)
【摘要】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对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以隔离审查代替羁押。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64年12月17日 法研〔1964〕100号)
【摘要】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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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摘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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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摘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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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摘要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妨害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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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

摘要1:申请取保候审    1.有权申请人:    A.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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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审?

摘要1:    9种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具体包括:①“轻罪犯”;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犯”;③“严重疾病”;④“孕期哺乳期”;⑤“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⑥“法定期限不符合继续逮捕”;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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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摘要1:    申请取保候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被羁押,也就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必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三种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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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摘要1: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间    1.在侦查阶段,只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才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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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重新被逮捕

摘要1:取保候审后应予逮捕法定情形    包括企图逃避行为、违法证据行为、违规行为、故意重新犯罪行为等:    1.企图逃避行为:指企图逃跑、自杀,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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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摘要1: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有权监视居住主体&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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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摘要1:    逮捕是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逮捕行为/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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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9〕17号 2009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4日发布)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10〕6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逮捕适用

摘要1:公、检、法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1.应当及时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变更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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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权:由检、法独立拥有

摘要1:    逮捕的决定权由检察院、法院独立拥有。法院逮捕决定权    1.由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2.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逮捕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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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修改后刑诉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审查逮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从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理解与把握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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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雷不批准逮捕

摘要1: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27号)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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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6月28日)
【摘要】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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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摘要1:[第903号]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裁判要旨】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除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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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摘要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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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中“监禁”是否包括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摘要1:解读:(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2)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摘要2:【注解】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监禁”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2)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不能因被告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共5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