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遗属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役军人因患职业病死亡其遗属是否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役军人因患职业病死亡其遗属是否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问题的答复(2019年11月19日,[2019]最高法行他23号)
【摘要】因职业病评残的退役军人又因该职业病死亡的,不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摘要2:【法条链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