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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摘要1:法院在审查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不必重新仲裁),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被追加的当事人应一并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0号)
【摘要】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无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精解

摘要1:【目录】一、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加付赔偿金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与新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三、劳动争议责任的分担(一)加班费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应否承担责任(三)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否承担责任四、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二)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四)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五)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劳动仲裁前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1号
【裁判要旨】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时,以谨慎注意义务规范债权人应慎重,适用谨慎注意义务的结果不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裁判摘要】假日酒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主张权利时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撤销权五年的消灭时间亦未超过。虽然在2007年裁决书执行过程中,一中院执行法官告知假日酒店代理人涉案土地和房屋并不在龙城商贸名下,但并未告知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转让的方式及是否是无偿转让,且重新仲裁已经在此之前开始,假日酒店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失效,执行程序应予终止。2010年3月15日,贸仲作出2010年裁决书后,由于龙城商贸未按2010年裁决书规定于2010年4月1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假日酒店于2010年6月向一中院递交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裁决书。但经一中院执行法官调查,龙城商贸除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沙河分理处一账号内存有人民币700余元款项外,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1月和2月,假日酒店委托律师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查涉案房地产时才知道龙城商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后于2011年4月14日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此,假日酒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主张权利时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另,2006年4月26日,第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主体从龙城商贸变更为昌信公司。故2006年4月26日为土地变更行为的时间,距离假日酒店2011年4月14日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未过撤销权消灭时间。2006年5月17日,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主体变更为昌信公司,亦未过撤销权消灭时间。综上,假日酒店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成立。原审法院在已经作出龙城商贸将土地和房屋转让给昌信公司是房地产无偿转让行为的认定基础上,仅以“假日酒店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及时查明转让情况,了解龙城商贸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

摘要2:(续)情况,但假日酒店直到2011年才查明情况并提起撤销权诉讼”,认定“假日酒店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对此,原审以谨慎义务规范假日酒店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笔记】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法院能否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摘要1:解读:(1)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摘要2:【注解1】对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依据不明确应当一律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注解2】因执行标的不明确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复议程序救济,也可以重新仲裁或起诉进行救济。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摘要1:【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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