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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摘要1: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鉴定?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法院进行审查,决定对已鉴定的问题再次予以鉴定。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重新鉴定?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问题03|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问题04|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05|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如何处理?问题06|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不服,二审法院能否径行委托重新鉴定?问题07|审查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能否申请鉴定?问题08|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提示1:重新鉴定次数、重新鉴定机构和人员;提示2: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包民二终字第144号

摘要1:【案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包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锦山公司提交的《煤炭买卖合同》和两份确认书的真实性问题。对此,应从以下几点予以综合考量。
首先,锦山公司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和两份确认书,是经过因特网传输、接收后打印生成的,其形式属于数据电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之规定,凡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虽然《煤炭买卖合同》内容的第七条之后就是第九条,但其合同内容是完整的,具备合同的全部基本要件,而且该合同与两份确认书上的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符合上述要求,应视为原件。
其次,昱明公司主张《煤炭买卖合同》和两份确认书中加盖的昱明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其经办人的签字均系伪造,对此,昱明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昱明公司能够提供但并未提供其在上述证据形成的同时期使用的合同专用章,以辨明真伪。其一审时提交的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向相关鉴定机构咨询,其鉴定事项无法进行鉴定。所以昱明公司应对上述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再次,昱明公司亦认可锦山公司提供的过磅单的真实性,其只是主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和两份确认书,不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应为煤炭代销合同关系,对此昱明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昱明公司针对此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结合《煤炭买卖合同》、两份确认书与过磅单,能够认定锦山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昱明公司提出的《煤炭买卖合同》与两份确认书系伪造,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代销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锦山公司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与两份确认书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煤炭数量与煤款数额,并无不妥。昱明公司在二审期间对一审认定的煤炭数量提出异议,但因双方在2013年11月14日的确认书中,已对双方买卖的煤炭数量与煤款数额进行了最终确认,所以昱明公司提出的这一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摘要1: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摘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摘要2

惠尔普法|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摘要1:解答: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摘要2:【注解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1)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2)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注解2】(1)“样本”区别于“检材”(鉴定材料);(2)“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2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故原审法院应仅就孔某某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应包括小湿地回填工程。原审法院以太子岭公司组织测绘的测绘图中未反映小湿地回填工程内容,导致孔某某在填报结算资料时无法填报该项工程内容的责任应由太子岭公司承担为由判令太子岭公司支付孔某某小湿地填方工程价款1222480.7元是错误的。

摘要2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3民终183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3民终18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郧县价格认定中心并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故本案不属于必须由司法鉴定人才能进行的鉴定。

摘要2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2民终40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2民终400号
【裁判摘要】华南评估公司是否具有承担本案鉴定的相应资质和是否超越鉴定义务范围。一审法院委托华南评估公司鉴定的事项为中铁十二局的施工行为与金陂电站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及相关电力设备和电量损失的评估鉴定。华南评估公司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入选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名单中,经营项目包括“电力设备、电量损失鉴定评估”、“商品及服务类”及“各级法院及当事人委托的综合涉诉讼案件价格鉴证评估”,因此,华南评估公司具有上述待鉴定事项的鉴定评估资质。华南评估公司在对中铁十二局就《案涉电站损失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的回复中已确认,该公司是依据法律程序、评估方法、市场调查、计算分析等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与必须使用仪器、设备、实验室、检测材料等进行的司法鉴定具有区别。......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征求了当事双方的意见后,一审法院摇珠选定有鉴定资质的华南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程序。HN17—200316号《价格鉴证报告》应予采纳。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06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068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该案涉及房地产评估,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制的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畴。......综上,该院对华天通公司出具的2017年《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采信。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15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及司法部发布的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等四种。除此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并不属于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对于涉案海域的养殖损失的鉴定评估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故对本案所涉海域的养殖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非必须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终4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终45号
【裁判摘要】探矿权的市场价值为探矿权价值,即本案应进行探矿权价值鉴定,本案鉴定机构使用成本效用法对探矿权价值进行鉴定,该方法中的效用系数已经内化了相关投入的实际效用,在探矿权价值之外另行计算相关投入为重复计算,该问题也可以从涉案探矿权两次高度同质性的鉴定或评估中得到印证。涉案的同一探矿权先后因为西气东输工程和沪昆铁路两个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而被两次压覆,因西气东输工程压覆,湘华信矿评字[2012]04号探矿权评估报告对于涉案的椒岭铝土矿探矿权评估价值为959.68万元,因沪昆铁路的压覆,赣中磊司法鉴定中心【2015】资鉴字第0050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探矿权价值为858.04万元(加上西气东输已压覆扣除部分15.55万元为873.59万元,),两者数额非常接近,不同的是赣中磊司法鉴定中心【2015】资鉴字第0050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除开探矿权价值外另行计算了房屋建筑物等相关投入,本案探矿权人对于西气东输工程中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并无异议且已经实际获得补偿款,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机构鉴定的对象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摘要2:【解读】因公共利益需要压覆探矿权,且压覆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的,该压覆行为不宜定性为侵权。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沪昆公司的压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矿业权的行使与矿区占地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高度关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关于矿床压覆中所涉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调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主要流程包括如下五个步骤:1.建设项目选址前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程序;4.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本案中,2009年4月14日,丰广公司出具《关于〈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项目〉压覆我公司广丰县椒岭铝土矿普查探矿权的说明》中表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我公司赞同并恳请实地评估补偿我公司前期开路、探矿、征用及租用土地补偿金、办证等费用支出。”该说明明确表示同意压覆涉案椒岭铝土矿普查探矿权,2009年9月21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批复》,对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筹备组委托江西省地质工程公司完成的《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了同意压覆的批复,亦即涉案探矿权的压覆经过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了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只是双方对于具体的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成讼,且涉案探矿权系通过申请在先即无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取得并未支付价款,本案探矿权压覆的原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涉案探矿权的压覆经过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了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因此本案的压覆行为不宜定性为侵权。

新证据32|什么是鉴定人的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摘要1:解答: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
【目录】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四、对鉴定人的审查;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摘要2

简法|测谎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摘要1:解答:(1)当前由于测谎的方案设计及判定的方法仍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完全得到国家或者行业的一致认可,测谎结果的准确性难以由第三方进行复检,且检测的效果极为依赖心理咨询师的个人经验与能力,出具的测谎试验报告难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和认可。(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对鉴定事项的审查”第1点规定测谎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之一。因此,2019年《证据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测谎不得委托鉴定,事实上排除了测谎作为证据使用。(3)因此,测谎并非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测谎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测谎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法<1993>72号)
【摘要】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摘要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23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23号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某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的医疗费,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6695.94元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已达五年之久,2014年11月杨某某已就医疗费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杨某某在(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主张某某,在该案审理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裁判摘要】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可以作出审理依据——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
【裁判摘要】(1)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2)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关于二审中河南建筑公司申请鉴定应否允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本案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河南建筑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其具有举证责任,但其仍拒绝申请鉴定,其应对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本案通过其他证据仍不能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在二审程序中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摘要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初496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089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初4963号
【裁判摘要1】兴广厦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万兴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人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具有强制可执行性,本院在本案中亦无法予以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相关争议。
【裁判摘要2】兴广厦公司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是否应予准许。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17日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2016年5月18日交付使用。兴广厦公司申请质量鉴定事项中部分是一般质量保修问题,已过保修期,但其中部分申请事项属于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受保修期限制,但鉴于本案因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导致审理期限过长,已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故本院对兴广厦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双方针对涉案工程的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等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的争议可另行解决。

摘要2:【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0897号
【摘要】兴广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万兴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故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因该项鉴定内容与兴广厦公司诉讼请求有必然关联,故原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查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不妥,故原审法院能否以该工程造价鉴定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应进一步查实。现为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也可以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摘要1: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9)
【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1.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2.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二)合同效力及合同相对性3.如何认定挂靠?4.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5.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的相对人?6.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发包人明知?7.如何认定以分公司名义挂靠?8.如何认定以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9.如何认定加盖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10.如何认定委托代建的发包人?11.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约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适用?14.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都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并都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个债权之间的关系?(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5.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6.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1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2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21.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2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24.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26.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27.承包人主张进度款是否准许?(五)建设工程质量异议28.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诉讼中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是否支持?29.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30.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属于抗辩还是应当反诉?3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如何区分?32.在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不愿意由承包人修复,并主张修复费用,应如何处理?33.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后保修期如何计算?

摘要2:(续)(六)违约责任的认定34.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35.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发包人能否向承包人主张赔偿?36.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工程?(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问题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3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39.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如何处理?(八)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40.“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是否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或违约责任?41.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2.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并领取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再向发包人主张遗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成立?(九)诉讼程序问题43.个人合伙作为实际施工人时,部分合伙人能否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4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行以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是否准予?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摘要1:【注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八)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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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1:【注解】(1)在正选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次征询备选鉴定机构的意见。经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的,予以支持。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2)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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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云民终738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过程中的司法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及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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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机构是否均需进行司法行政登记管理?

摘要1:解读:(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范围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上述四类鉴定外的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不要求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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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9]604号)

摘要2:【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2)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从业事项?|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关于建业公司及其鉴定人鉴定资质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术语2.0.5条对鉴定机构定义为: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南省司法厅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2017年度)》系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的行为,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建业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具备鉴定资质。中关村公司关于建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格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司法鉴定人选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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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8民初85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除需要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司法鉴定文书应包含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也因该要求被废止而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涉及建筑相关专业知识,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建工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经过现场勘验并通过专业核算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针对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且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问题,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出的《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废止《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鉴定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即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除需要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包含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也因该要求被废止而不再执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重庆建工检测中心是列入重庆地区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且该中心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备主体结构工程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本院依法将专业问题委托该中心鉴定,符合法定程序,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对被告关于重庆建工检测中心鉴定资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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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379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裁定发回重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予以采信,但该鉴定意见书上仅有一名具有资质的鉴定人签字盖章,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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