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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精选:合同纠纷典型案例8则|天同码

摘要1:【规则摘要】
1.循环贸易不构成闭合模式,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如循环贸易关系不构成闭合模式,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2.约定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当然赋予任意解除权——房屋长租合同约定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应认定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利。
3.项目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非表见代理——材料供应商依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虽具有权利外观,但不构成合理信赖,非表见代理。
4.政府工程财政经费审定表,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审定表系对政府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效力及履行。
5.出借账户当事人,对被害人损失,应相应过错赔偿——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6.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指令履行职责,非为违约——银商转账业务中提供平台服务的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完成指令,即为履行了约定职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期货交易无效,交易平台应依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被认定无效,交易平台及承担部分交易账户管理责任的会员单位应相应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
8.进出口代理公司报关编码错误,应赔偿委托人损失——进出口代理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致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受损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应就扩大损失自担责任。

摘要2:无

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指令履行职责,非为违约——银商转账业务中提供平台服务的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完成指令,即为履行了约定职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银商转账业务中提供平台服务的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完成指令,即为履行了约定职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6)津民申870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中银行违约责任的司法审查》

摘要2:无

(2014)红民初字第4049号;(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69号;(2016)津民申870号

摘要1:——银行在银商转账业务中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投资者因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的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资金结算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银商转账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该银行属于广义的居间人,其只提供平台服务,无需对交易对象即交易双方所发出指令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完成了指令内容,即履行了职责,该银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一审:(2014)红民初字第4049号;二审:(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69号;再审:(2016)津民申870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