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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审慎义务而接受伪造国债质押,存在过错——银行未能审慎审查出质权利凭证真实性,使贷款风险加大,其对贷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摘要1:【要旨】银行因疏于对相关政策的掌握,未能审慎审查出质权利凭证的真实性,使贷款风险加大,其对贷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6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摘要1:(财产损害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在转账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行为,致使存款人的钱款被转入他人账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62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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