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雇员忠诚保险

(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

摘要1:——雇员忠诚保险的范围与期间
【要点提示】雇员忠诚保险系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国外保险业务创新的保险品种。商业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宣传及建议,投保了雇员忠诚保险,后银行员工挪用银行资金案发,银行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拒赔,由此引发纠纷。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法学理论,就有关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定义、性质进行分析,对案件作出责任认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投保雇员忠实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为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案号】(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二审:(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

摘要1:【问题提示】针对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不断创新出来的新的保险品种,雇员忠诚保险应如何定义其名称?保险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
【要点提示】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雇员忠诚险属于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但如果因保险范围约定不明或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应按法律规定解释规则确定该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2009年2月20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2009年11月23日)

摘要2

保证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

摘要1:1.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承诺担保,属保险性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相关保证保险协议、合同中,保险人并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保险性质。
2.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应据实认定合同性质——《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3.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借款人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人提供担保行为——保证保险虽系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但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故实质上构成借款保证合同。
5.保证保险性质属财产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调整——虽然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但仍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6.银行职员挪用资金,属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责任范围——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在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
7.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未办按揭车辆抵押登记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未办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保险人可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
8.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处理——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9.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的赔偿义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1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作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后果承担——债权人明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接受其保证担保,由此造成保证无效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1.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迳向保险人索赔——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亦可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不得以先向债务人追偿为由拒赔。

摘要2

银行职员挪用资金,属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责任范围——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在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

摘要1:【要旨】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为保证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案例】福建厦门中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