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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选择

摘要1:【提示】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被告私自变更土地性质的采矿权是否合法?被告为实现采矿权而使用土地与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者的权利相冲突时,如何解决冲突问题。
【裁判要旨】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当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号】(2010)铜法民初字第856号;(2011)渝一中民终字第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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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55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5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渝芳源公司以“通江畜禽合作社”的名义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渝强驾校修建培训基地,改变了承包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大田村委会曾书面催告渝芳源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前将拖欠的承包费20000元及其违约金4000元支付给大田村委会,但渝芳源公司至今拒绝按约承担付款义务。故对大田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渝芳源公司承包的鱼塘、鱼田及周边占地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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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036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0367号
【提示】承包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亦有相关规定。一村村委会与梁宝杰就涉诉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一村村委会将涉诉土地承包给梁宝杰用于“建办毛织服装加工厂”,同时梁宝杰向一村村委会支付租金。由于涉诉土地为耕地,一村村委会在明知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将涉诉土地发包给梁宝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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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19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19号
【裁判要旨】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是,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现伍开旺与伍开财所争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该地伍开旺于2000年8月3日向第三经济社承包,面积约1.5亩旱田种植经济作物,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伍开旺与伍开财已在该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承包土地的用途性质完全改变,土地由原来承包种植经济作物而因建宅用地发生变化。伍开旺在该地上建房时虽经原发包方第三经济社及千家镇青岭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由伍开旺另与第三经济社签订土地建房合同,但伍开旺将集体土地改作建房用地,事前并未向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获取批准,也未依《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土地用途性质的变更办理审批手续等建房的合法手续,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使用是非法的。2005年4月12日,第三经济社与伍开旺个人擅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伍开旺在原承包地1.5亩上可用作建宅基地,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任意改变农村集体地农业用途的性质,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伍开旺与伍开财双方未经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就在争执地上建房使用,故该地上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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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后如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答复

摘要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后如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答复(闽国土资综[2004]153号)
【摘要】
  你区由龙海市原管辖的步文、郭坑两镇组建而成,原由龙海市登记注册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查封拍卖的,在难以取得被执行人配合(如拒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称遗失等不来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原登记注册档案仍在龙海市的,应先办理土地登记档案移交手续。你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一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在办结后,应将注销结果书面通知原土地使用者。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经与你局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有关权利受让人应到你局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符合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参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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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1001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10017号
【裁判要旨】在土地承包活动中,法律并未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而是要求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因此,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裁判摘要】关于流转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2014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合同》,且该合同附件二约定,宋永林一方负责在转让的土地上为陆来源承建六米层高的一层半生活、生产简舍,并负责接通水、电等设施,负责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的手续。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捺印指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流转合同附件二虽约定在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简舍,但法院认为其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上述条文看,在土地承包活动中,法律并未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而是要求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双方当事人合同附件二中,也明确约定了“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的手续”的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确实约定了法定的审批事项。因此,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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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约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摘要1:解答: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是要求必须经过依法批准。约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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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6民终532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6民终53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刘××1称刘××2在其承包地上进行违法建房,宜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案涉农用地的保护问题,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争议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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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354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35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丁明基将上述部分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桉树或堆沙,客观上降低了耕地的肥力,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利用,恩平锦坪合作社有权要求丁明基恢复原耕作条件,同时因涉案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仍有较长的时间,丁明基在该承包期内也有权自主选择种植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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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
一、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二、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损失认定
【要旨】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借证生产农药 田间试验
【要旨】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四、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职责 违法建设 农村垃圾治理
【要旨】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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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

摘要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通过“以租代征 ”形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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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沙民初字第71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沙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顺发电站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名为“征用”,实为“租用”。根据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使用原告的土地并未符合征用的特征,不是一次性对原告进行补偿,而是约定于2002年开始,每年支付土地征用费人民币1000元,每十年一次性支付,满五十年后,再作相应的调整,直至该电站废弃为止。且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必须协同乙方对电站建设所需用地和地面作物做好征用的协调确认工作,不得将确认补偿范围内的电站建设用地作为村属土地、林木、毛竹林承包、转让、租赁、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堆石碴面积除外)。”为此,该协议不是征用土地的协议,不存在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2.被告新建郑湖顺发水电站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由:(1)被告使用原告林地建设郑湖顺发水电站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关于土地使用审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用地审批,但无规定未经用地审批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通过该责任条款来看,没有办理用地审批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土地使用中的审批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制度,是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一项措施,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尽管没有办理审批,也并不能认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地审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2)被告使用原告林地建设郑湖顺发水电站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协议继续履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3)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被沙县国土资

摘要2:(续)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又作出了“关于没收福建省沙县长虹电能投资有限公司郑湖顺发水电站厂房、宿舍楼各一座处置的决定”,同意将没收的被告的郑湖顺发水电站厂房、宿舍楼各一座又作价11160元卖给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约缴纳了相应的价款,且要求被告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由此更确定对违反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未规定为无效。被告违反未办理用地审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3.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为此,原告以合同签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关于顺发电站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名为土地征用实为土地出租,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双方已履行十余年之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被告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本案的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未强制性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因此,该合同有效,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摘要1:案情:A经济联合社与B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约定A经济联合社将案涉土地租赁给B公司,后A公司起诉以土地系农民集体性质,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无效。再审中,B公司提供了原判决后出具的信访告知函,明确该土地在诉讼发生时被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
【要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参照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项最后一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摘要2:【解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
【解读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合同不因此无效。
【解读3】虽然B公司提交的作为再审新证据的告知函是在原审庭审后新作出的,属于新形成的证据,但是其记载的内容是早已存在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与原判具有不可分性,属于本案的再审新的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444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宝驰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有权确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依据京顺国用(2006出)字第002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宝驰公司现为涉诉土地的使用权人,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宝驰公司对涉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宝驰公司是涉诉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裁判摘要2】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内容,本案所涉土地在2003年时的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村委会虽然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不影响该宗地在2003年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于2003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是庄子营村委会作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通顺达公司使用,由通顺达公司向庄子营村委会交付租金的合同,其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基于涉诉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并不排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宝驰公司称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擅自改变了农村土地的性质,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一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宝驰公司据此要求确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之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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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吕××、洪××提出的案涉用地系用于养殖的设施农用地,无需审批,不属于违章建筑的意见。经审查,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从一审、二审审理情况看,吕××、洪××并未提供案涉建筑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材料,且从查明的情况看,案涉建筑在拆除前出租给他人用于家具生产,并非用于养殖,故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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