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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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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473号]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如何定性
【案号】一审案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750号;二审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摘要】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的是网络游戏权利人著作修改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既属于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违反规定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权,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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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经营案——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663号]梁某某非法经营案——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没有出版资质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属于形式上违法的出版物;含有淫秽色情、宣扬暴力迷信以及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为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以上两种出版物,均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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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摘要1:【问题提示】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是否是竟合关系?
【要点提示】行为人既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关系,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1】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持有数量较大的用于贩卖的盗版物,尚未销售的,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245号(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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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665号]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物品的,其犯罪数量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储在被告人电脑内的淫秽物品,推定为属于准备向他人复制淫秽物品的一部分,也应计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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