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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摘要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
【摘要】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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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胜诉案例】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被判赔偿责任——宁德中院二审改判张某某与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醉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摘要1:【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裁判摘要】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根据无争议事实,本案受害人张××作为运输模板的驾驶员进入天微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地,并从天微建设公司承建的道路边缘摔下掉入紧邻的河中,且该路面距河面至少高2米以上。故本案事故地点属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而该路边仅有17厘米高、30厘米宽的横梁,高度不足以防止人员坠落,其外部完全虚空而没有任何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天微建设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原有临时性防护栏,因需安装永久性防护栏而拆除,此解释不仅不能说明其无过错,因为其完全可以在拆除临时性防护栏的同时以安装防护网或脚手架等方式防止坠落事件,相反此解释正说明在此处本应有防护设施。故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天微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天微建设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甘××认为责任在于天微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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