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案外人受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案外人受让登记在被执行人明显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异议裁判规则——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包人)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外人(受让人)以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法院查封期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要条件);(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必要条件);(3)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包)款(充分条件);(4)案外人已占有使用承包经营的土地(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