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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77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772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指导和释明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义务,未履行相应的指导和释明义务的,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当事人完善起诉状内容、明确诉讼请求,尤其是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摘要2:【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田某某对签订协议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应当先行申请裁决,一、二审就该项诉讼请求作出的认定和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解读】行政协议违法不属于具体明确的诉求,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释明。
【注解】笼统请求撤销或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或无效属诉讼请求不明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这里的先行裁决程序,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先行协调或裁决。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中需要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补偿标准只是其中一方面的内容。本案中,陈某对于案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并无异议,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防城区政府与邓某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补偿。一、二审以陈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1)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无异议,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补偿的,不适用上述先行裁决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当事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1)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并存,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2)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以后,原规定的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9号,2014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文胜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将征地补偿决定规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并直接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事实上确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违反按照补偿争议类案件中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标准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414号

【笔记】什么是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先行裁定?

摘要1:解读:(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2)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事实可以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3)先行裁定是指仲裁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4)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摘要2:【注解】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