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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经营

摘要1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公司与承包人签署的、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由发包人依约收取相对股东的投资收益的商事合同。

摘要2:【解读1】有限公司可以由其股东租赁经营。
【解读2】租赁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注解】约定因上级政策改变或工作需要收回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该约定有效。——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22民终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摘要1:——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提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
【裁判摘要】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一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决定了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或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担者。因此,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①公司经注册成立,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人让与的是部分经营权,而公司经营权又由公司法人财产权而派生,由公司法人独立享有。适格的发包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本身,而不能是公司股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依此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方针的决定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规定表明: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方式选择的决定权应由股东会行使,而不是某个股东意志的体现。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包括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对外发包经营是经营模式的选择之一。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合同卷》
【解读】股东与他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经营权只能由公司法人享有而不能由股东享有,适格发包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本身而不能是公司股东。股东与他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由于股东不是适格的发包人,故他人不能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天同码:最高法院关于保证成立裁判规则12条

摘要1:1.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保证——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2.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3.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上市公司对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6.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7.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8.“保证负责收回”的承诺,不应认定构成保证担保——当事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在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9.承诺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后担保,构成新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所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有效。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10.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有效——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保函,应为有效。
11.第三人在调解中所作保证,不因调解书撤销而无效——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的担保还款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保证因此无效。
12.银行监督支付函监督内容不明,不应认定保证成立——金融机构出具的监督支付函并未明确、具体约定金融机构拨付被监管款项时的监督审查内容,不应认定保证成立。

摘要2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如何

摘要1:【核心观点】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予以明确,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只要公司承包经营不改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是合法可行的,应当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摘要2

(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股东关于公司营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生活中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和公司股东承包两类。公司股东承包又分为三种形式: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何种承包形式,只要法律不予禁止,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利益,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摘要2

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有效——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保函,应为有效

摘要1:【要旨】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的义务出具担保函的,应根据担保函的内容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9号

摘要2

股东承包公司,所签承包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公司将本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股东承包,只要承包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协议有效

摘要1:【实务要点】公司将本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公司股东或他人承包,只要承包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承包协议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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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之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1:以真实案例出发,探讨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股东之间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各股东的法律地位;二、承包金的性质以及该如何分配;三、股东协议对公司治理架构的影响范围;四、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摘要2

简法|股东与他人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公司经营权只能由公司法人享有而不能由股东享有,适格发包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本身而不能是公司股东。股东与他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股东并非适格的发包人,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如全体股东与他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应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