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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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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淄博市临淄区田家煤矿工伤保险待遇案——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摘要1:——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裁判意旨】双重赔偿模式——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已花费的直接费用,不得获得双重赔偿(对于直接费用中侵权第三人未予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仍应当予以赔偿):
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②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得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内外有别);
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不能适用“双重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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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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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湖吴民一初字第3093号;(2007)湖民一终字第168号

摘要1:——因第三人侵权受工伤的职工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对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采取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害。补充赔偿模式符合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精神,符合我国国情。
【案号】(2006)湖吴民一初字第3093号;二审:(2007)湖民一终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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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受害人能否获得双份赔偿?医疗费能否双份赔偿

摘要1:【要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双份赔偿。但医疗费作为实际损失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只能由侵权第三人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注释】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实行除医疗费用外的双赔——(1)受害人可以获得除医疗费外的双份赔偿(双赔);(2)但医疗费不能获得双方赔偿(单赔)。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兼得模式,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同时提起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并规定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再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