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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工伤认定中出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四、关于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问题;五、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所起作用的问题;六、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七、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八、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九、关于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问题;十、关于因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问题

摘要2:无

福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6、问:机动车在出租、承包或者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8、问:被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致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9、问: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10、问: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何性质的险种?是否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11、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12、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13、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机动车一方没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处理?14、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摘要2:【目录】15、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的“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是指市、县一级标准还是省一级标准?16、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其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7、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再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21、问: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1: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摘要2:【注解】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侵权法律关系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视为损害已经得到赔偿),乘客再提起运输合同关系的违约诉讼,其诉讼侵权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2.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

摘要1: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摘要2:【解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则贯彻交付主义、过错主义,具体如下:
(1)依标的物交付而转移(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605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10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解读2】未交付单证、资料是否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根据民法典第609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解读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还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1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运输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运输合同?2.什么是客运合同?3.什么是货运合同?4.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5.承运人应否承担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责任?6.什么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无

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摘要2

熊某康和南宁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摘要1:【争议焦点】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财产损害,受害人可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
【裁判要旨】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财产损害,业主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损失,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安保职责及履行安保职责存在过错程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一初字第15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银行、餐馆、旅店等是面向公众开放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场所,如因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一初字第158号(2003年12月25日);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2004年6月10日)

摘要2

论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1:近年来,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尤为突出的情况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事后由于侵权第三人往往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或第三人下落不明,因此业主将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而此时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就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物业服务合同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以期对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时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提供参考建议。

摘要2

杨××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裁判宗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摘要2

赵××诉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害,职工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2、雇佣关系的特点为雇员长期稳定地为雇主提供劳务,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特定情形下偶尔成立的服务关系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
3、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有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这里的“案件事实”仅限于事实问题,而不包括法律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法律对事实状态的一种判断,不应由当事人决定,而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审查确定。
【裁判文书字号】原审:红桥区人民法院(2005)红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一审:红桥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无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摘要1:【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83号
【裁判要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属于正当权利,不构成过错,不构成对第三人侵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

摘要1:——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
【提示】合同一方违约行为与第三方侵权竞合应合并审理——法院受案标准并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等因素,对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请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违约,同时该违约行为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出现同一方违约与侵权竞合、第三人因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当事人虽以合同之诉申请立案,但诉请和主张已超出违约责任范畴,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合同一方对第三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受案标准并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摘要2

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摘要1:——银行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在本票业务至汇款业务转换过程中,未加以解释和告知,在发现汇错款项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汇款被冒领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伪造银行卡盗取钱款时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有人因盗码器和伪卡交易导致损失无过错——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为持卡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银行卡的真伪尽实质审查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

摘要1:——第三人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故意侵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致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东为免除本应承担的股东责任而实施名义上的股权转让,致公司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并且受让人知道上述情形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2号(2014年4月28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2014年7月18日)

摘要2

【笔记】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责任的,能否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摘要1:【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该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自己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摘要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宇第225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民终字第684号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向侵权第三人起诉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宇第225号(2006年6月26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民终字第684号(2006年10月21日)

摘要2

【笔记】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受害人能否获得双份赔偿?医疗费能否双份赔偿?

摘要1:【要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双份赔偿。但医疗费作为实际损失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只能由侵权第三人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注释】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实行除医疗费用外的双赔——(1)受害人可以获得除医疗费外的双份赔偿(双赔);(2)但医疗费不能获得双方赔偿(单赔)。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兼得模式,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同时提起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并规定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再29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1033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10330号
【裁判摘要】职工获赔人身损害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佳帆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某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摘要2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责

摘要1: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因此,本案中除侵权第三人支付的丧葬费应予扣除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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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节选)

摘要1:——杨科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 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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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9年7月9日,[2017]最高法行他100号)
【摘要】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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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