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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44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5号

摘要1:——房价上涨卖房人是否有权以国家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裁判要点】双方于国家限购政策出台以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买房人已付清房款,而卖房人也已交房,卖房人无权以国家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44号(2013年10月24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5号(2014年7月14日)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
【裁判摘要】首先,关于徐某某与曾某某就案涉房屋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徐某某是实际购买人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业经上述阐述,不再赘述。徐某某虽然以曾某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曾某某名下,但不动产登记行为并非是行政赋权行为,行政登记行为只能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当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仍然要依据权利的实际归属情况来确定物权权利人。《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说明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要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借名买房"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种情形。本案中徐某某与曾某某就本案的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而且徐某某已经证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人,因此,当徐某某主张该房屋的物权应当归属于自己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需要,应当对真实的权利主体予以审理认定。其次,案涉房屋的代持行为,不能导致物权丧失。借名买房在合同形式上,属于债的关系,而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借名买房的外在形式,将真实的物权登记于出借名人的名下,是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一种安排或处分方式,借名人实际上享有真实的物权。因此,当借名买房双方当事人如果因为借名买房的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真实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而不是仅仅可以请求出借名人变更登记,行使的不是债权请求权。另外,物权的消灭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使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商品房限购文件的规定,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也不因此而无效,而应当认定有效。我国法律也没有违反限购政策将导致物权消灭的法律规定,且案涉房屋的代持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认定徐某某不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以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而非物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认定徐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摘要2:【摘要】商事外观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以商事主体的行为外观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如果对商事主体对外公示的外观事实产生合理依赖,并依此从事相应的行为,即使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观事实进行认定。......中集哈深公司申请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不是基于商事交易行为,非基于信赖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使自己作出相应的商事交易行为、付出相应的对价,亦无信赖利益可言。故中集哈深公司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信赖利益应依法执行的上诉请求,理由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1)借名购房违反限购政策但不因此无效(”限购令“属于调控市场的管理性规定,违反不导致合同无效;”借用“他人购房资格不影响调控的市场总量,不损害公共利益);(2)借名人享有物权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注解】该案裁判观点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改变:(1)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2)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也不能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简法|违反党中央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构成公序良俗;(2)而违反部门政策、地方政策如违反各地有关“限购”政策的合同,一般不宜以违背善良风险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不包括地方政府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笔记】买受人明知限购政策而购买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因限购政策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买受人对政策限制的忽略;(2)买受人明知当地限购措施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而购买房屋,买受人对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笔记】借名购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问题:借名购房人对房屋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借名购房不存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解析:部分地方法院判例不支持借名购房排除强制执行。——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443号

摘要2:【注解】借名购房合同视为属于无效合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不包括地方政府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裁判要旨】
限购政策是为稳定房价、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而制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进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故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也不能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系适用于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登记机关人员错误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后未及时更正登记等情况下,已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权利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导致的登记错误等情形。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故意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登记错误等情形。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这是借名人故意制造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时应面临的权利风险。

摘要2:【注解】(1)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2)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也不能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