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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修改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1.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办理准刻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
2.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3.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修改为“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摘要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令第119号)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1: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失效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取代废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摘要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摘要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废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摘要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75号(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摘要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张纪南
2018年8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摘要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8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摘要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废止】

摘要2:【失效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摘要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摘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

摘要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摘要1: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12.22)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1: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备注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备注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摘要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以及征收对象问题的答复》([1996]行他字第16号,1997年3月7日)
1.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应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以脱离自然赋予状态的原矿为计征对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摘要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摘要2: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摘要】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摘要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摘要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九、删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1: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厦人社〔2012〕126号)

摘要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厦人社〔2013〕125号)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废止】

摘要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9号):《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摘要2:【失效依据】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

摘要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摘要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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