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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规定)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二00一〕二号)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摘要】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脱逃罪

摘要1:【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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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摘要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摘要2

战时临阵脱逃罪

摘要1:【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2001年1月31日发布 公复字[2001]2号)
【摘要】《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至两天”。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准许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应当根据其在服刑期间表现以及准许其回家是否会影响剩余刑期的继续执行等情况综合考虑,由负责执行的拘役所、看守所提出建议,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由地方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并由决定机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于准许回家的,应当发给国家证明,告知其应当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和不按时返回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准许回家的决定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决定机关辖区内有固定住处的,可允许其回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可在决定机关为其指定的居所每月与其家人团聚一天至两天。拘役所、看守所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服刑及回家期间表现,认为不宜继续准许其回家的,应当提出建议,报原决定机关决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回家期间逃跑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要2

魏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抢劫、脱逃、窝藏案——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第76号]魏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抢劫、脱逃、窝藏案——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单独一人持械将被羁押人劫出的,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将在押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劫出,并提供钱财资助其逃匿的,构成脱逃罪与窝藏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裁判规则】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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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摘要1:[第93号]陈某某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裁判要旨】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是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的真正身份犯。但本案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故只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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