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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读:(1)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2)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注释1】人民法院不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2.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注释2】(1)在立案阶段按照诉讼请求金额判断级别管辖时,原告只需提出必要证据,至于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要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2)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移送之例外情形:A.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金额未能履行主张责任——既未说明标的额的事实理由也没有提出必要的证据且没理由相信其能提出(通过外观即可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难以成立);B.被告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原告未能自证清白或者原告承认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事实。

摘要2:【注解】(1)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2)鉴于原告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未支持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2)鉴于原告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未支持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本案系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一审被告台海玛努尔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辖区,一审原告二重集团德阳公司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辖区,且其在起诉状中明确了一亿元的赔偿请求金额,已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可由其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进行管辖。台海玛努尔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仅提出了虚增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法院的理由,二重集团德阳公司则称,该诉讼标的额是综合考虑了被诉侵权项目及其合同金额、被诉侵权人财务公开信息、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的获利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计算得出的。本院认为,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鉴于二重集团德阳公司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台海玛努尔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台海玛努尔公司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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