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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74号
【提示】连环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损害了他人利益,应认定连环购销合同均无效。
【摘要】本案各方当事人共签订三个连环购销重油合同关系。首先,商贸部与石油制品厂签订协议,将废油一次性低价买断,然后冒充国标油加价卖出,买受方加价再次卖出,二次买受方再加价卖给生产厂家,上述连环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客观上损害了他人利益,故三个连环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生产厂家投入使用后形成管道堵塞、停产数日并产生了经济损失,故本案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生产厂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责任方式向供方主张权利。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系由供方提供不合格重油所致,故商贸部、通运公司和二次买受方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连环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连环销售方对此明知,损害了他人利益,应认定连环购销合同均无效,各过错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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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他字第28号)
【摘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不存在管辖争议。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案,将该合同的供方星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判归该购销合同的上家大成公司承担不当。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案,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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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与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 法函〔1995〕56号)
【摘要】江苏省吴县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诉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嘉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福建省厦门桐江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基于两个购销合同产生的,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非属一案,应分别由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苏州中院作为供销公司与嘉达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法院,对供销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但其以连环购销合同的上家桐江公司违约导致嘉达公司不能交货为由,将桐江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不当,苏州中院应依法撤销其(1993)苏经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桐江公司诉嘉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厦门中院作为被告嘉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两地法院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分别下判,违反有关规定,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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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连环交易合同中“只有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的条款属于对期间还是履行条件约定?

摘要1:解读:(1)连环交易中某一合同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须在其他连环交易主体的履行行为完成后进行,应将该条款理解为关于履行期间的具体约定而非关于履行条件的约定;(2)但是,如果某一连环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磋商,明确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合同以外的其他连环交易主体向其履行的行为成就作为前置条件,在合同中采取了类似“只有在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表述的条款,那么应将此类合同条款理解为附条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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