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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摘要1: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消灭依据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

摘要2:【解读】如何区分合同中付款的“附条件”和“附限期”?
(1)合同中付款义务属于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不允许附条件,否则在条件永久不能成就时将导致合同主要内容不再履行,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合同中付款“附条件”实际是指“附期限”(期限不明确)条款,义务方不能以“条件”不成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在特殊情形,如股权转让合同中部分付款设置为对赌条款或估值调整条款,在条件永远不能成就时受让方无须支付剩余款项。
(3)合同中付款“附条件”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之可撤销合同。
【解读2】如何区分条件与负担?——答:(1)条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2)负担属于民事义务,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否则可以强制其履行。
【注解1】附条件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后合同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5号
【注解2】双方对合同所附条件中所约定的条件的具体标准发生争议,应探究与保护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以维护与促进合同的履行为基础来确定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9790号

【笔记】连环交易合同中“只有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的条款属于对期间还是履行条件约定?

摘要1:解读:(1)连环交易中某一合同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须在其他连环交易主体的履行行为完成后进行,应将该条款理解为关于履行期间的具体约定而非关于履行条件的约定;(2)但是,如果某一连环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磋商,明确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合同以外的其他连环交易主体向其履行的行为成就作为前置条件,在合同中采取了类似“只有在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表述的条款,那么应将此类合同条款理解为附条件条款。

摘要2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5民终1316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5民终1316号
【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在舒城县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关于朱××借款4万元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并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柯××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朱××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朱××二审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一些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可见,柯××提起诉讼,要求朱××偿还借款,此时,朱××并不具有偿还能力。

摘要2:【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舒城县拘留所主持协调,双方达成“柯××不再向朱××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被告均应当遵照执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