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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要旨】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143号

摘要1:——盗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破坏技术措施盗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应从著作权的“控制权”本质来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以实质性解释、经济分析方法来解决破坏技术措施盗链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服务器标准”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标准,“法律标准”即“提供”标准才是具有普适性的判断标准。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2016年1月26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2016年10月21日)
【裁判摘要1】侵权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1)侵权作品作者对独创性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2)侵权作品的作者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但并不影响其对该作品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保护——涉案作品作为侵权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亦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而非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抄袭。基于此,侵权作品是否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有独创性部分,与其是否侵权并无直接关联。只要该作品中有作者独创性部分,则尽管其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但因作者为该独创部分亦付出了创作性劳动,该劳动同样应当应予尊重并得到保护,而不能允许他人不劳而获白白占用该作者的劳动,故作者对该独创性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至于该作品存在侵权部分这一情形,则仅意味着侵权作品的作者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但并不影响其对该作品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保护。本案中,涉案作品虽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该判决同时亦认定,涉案作品系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剧本《宫锁连城》系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改编而成。因摄制及改编行为均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形成新作品的行为,故前述判决认定涉案作品中既包括对他人作品的抄袭部分,亦包括作者独创性部分。基于前文中所述原因,涉案作品所存在的侵权情形仅意味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

摘要2:(续)但对于涉案作品中的独创部分,著作权人仍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以著作权控制的方式使用该部分,且其所获得的保护水平与其他作品并无不同。据此,上诉人认为涉案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即便可获得保护,其保护水平亦应有所限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服务器标准”仍是目前主流适用标准,其他标准存在争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过程通常会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中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信息的行为;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和中介服务的行为,包括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定位服务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前者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除非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情形,否则将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后者虽不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涵盖,但如果符合相关法定要件,则行为人亦需承担帮助、教唆侵权等共同侵权责任。两类行为在行为性质、侵权构成要件、过错标准、责任形式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只有在准确界定哪些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基础上,才能区分两类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何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以及一审判决所持实质性替代标准等等,这一争论集中体现在对本案所涉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上。......尽管如此,本案中,本院依然认为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本院所持观点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服务器标准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属性。依据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此处的“服务器”系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介质,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存储介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适用“服务器标准”规则无法认定侵权的嵌入式深层链接行为存在故意绕开广告等行为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本案中,两被上诉人的系通过收取广告主的广告费及用户的会员费获得收益,广告的播放量将直接影响到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而用户的数量亦决定广告播放量。上诉人的行为系其电视猫视频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搜狐视频网站视频内容时,仅向公众传播搜狐视频网站视频内容,而绕开了两被上诉人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将搜狐视频网站视频内容与搜狐网设置的与视频内容共同播放的片源广告、视频暂停的广告相分离,足以使不愿意观看广告也不愿意支付两被上诉人会员费但又想观看搜狐视频网站中视频的用户转而使用电视猫视频软件,严重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上述行为并同时造成其播放视频时未呈现两被上诉人在其视频播放框下设置的搜狐视频网站其他视频介绍、评论、链接等以及穿插的商业广告条幅等。上诉人的整体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摘要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摘要1:——网络服务商深度链接行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为作品的传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未进行网页跳转以指引用户在被链网站上观看,亦未向用户提示该作品源自其他网站(即深度链接),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故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深度链接服务商主观上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客观上对于未经授权的涉案节目未采取任何预防或者避免侵权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涉案节目侵权后果的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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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知民终7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公众号中通过设链跳转到直接侵权网站的行为,对于被链网站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故意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微社卡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捷成华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中的认证录像显示,在微信公众号“三秋书亭”界面点击“男人影视”电影首页,进入“手心视频”界面,输入“捉妖记”“京城81号”“寻龙诀”,即可观看涉案影片。该链接应属于定向链接行为,其形式不同于“全网链接”或“开放式链接”。通过该定向链接行为,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予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其所需要的影视剧。而“三秋书亭”公众号通过链接影视剧吸引网络用户浏览网页,具有经营盈利的目的。对此,作为微信公众号,其设置“男人影视”栏目时,对于被链网站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该规定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故微社卡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捷成华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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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92民初182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微信公众号的普通链接行为未尽到应由的注意义务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普通链接作为仅向公众提供被链网页或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它并不直接引发作品提供行为,而是引导网络用户跳转至被链网站获得作品,其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仍然可能涉及间接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行为公证内容,能够明确涉案电影的搜索和播放行为均发生在名为“免费"的网站内即楚泰公司声称的第三方网站内,在华视聚合公司明确其未授权许可该播放行为及无证据证明该播放行为存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播放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对于楚泰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淘京多省"设链行为,由于楚泰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其设链时应当明确知晓包括被链网站用途、具体链接网址等相关网站信息,但却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任何信息,导致无法辨识该网站系第三方网站或系微信公众号“淘京多省"的子网页,亦无法查证知晓被链网站的主办人或实际运营人以及被链网站是否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法备案,在此楚泰公司应当承担对其提出被链网站系第三方网站的主张负有相应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同时,诚如楚泰公司所陈述的被链网站系第三方网站,楚泰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亦应当知晓被链网站为不正规、不合法的网站,对于众多权属来源存疑的电影在被链网站播放可能会构成较大的侵权风险,应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其应对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但其仍通过设立“VIP影视"该菜单栏进行设链行为,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应当认定楚泰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大的过错程度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摘要2

(2013)一中民终字第3142号

摘要1:——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举证要求
【要旨】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行为——不具有“交互式”特点的传播行为显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围。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