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摘要2:无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802民初967号

摘要1:【案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802民初967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是法院执行活动的一部分,除了受《拍卖法》一般规定约束外,更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法》主要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委托拍卖机构所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执行规定》、《执行拍卖规定》所称拍卖为强制拍卖,特别是在拍卖活动中,执行法院的意志贯穿体现于拍卖全过程,法院对评估机构的估价、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干预和监督。法院在拍卖过程中作出的决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体现了公法上司法机关对拍卖的介入。因此,法院委托拍卖不同于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拍卖,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本案纠纷是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行为而引起的,不属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因任意拍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执行拍卖所引发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摘要2

【笔记】如何确定执行拍卖保留价?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1)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2)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1)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2)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而非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以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每次降低比例不得超过20%。——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复55号
【注释】被执行人以起拍价过低为由提出异议应区分不同情形——(1)仅认为评估价过低提出异议,交由评估机构回复;(2)对法院确定起拍价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摘要2:【注解1】评估价是指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按照评估准则对执行标的物所作出的公允价值(即执行标的物参考价值)。
【注解2】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即最低认可转让价格,为被执行人利益设置最低保护限度)。
【注解3】起拍价(拍卖开价)是指拍卖中一种技术价位,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为起拍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复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重庆高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将案涉房产的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是否合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第三十八条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本案中,重庆高院于2019年对案涉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网络拍卖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人、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竞买人在竞价结束前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不存在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且未区分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简化程序、促成拍卖成交。故重庆高院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案涉房产起拍价确定为评估价格的70%,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重庆高院基于案涉资产两次拍卖流拍,按照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