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银行的内部规定,均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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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因以贷还贷免责的,应证明双方共同意思联络

摘要1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意见】《担保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前款规定的前提是,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债权银行与主债务人以贷还贷,即银行与债务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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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骗保须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为前提

摘要1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提示】恶意骗保须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为前提——保证人以恶意骗保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的,需证明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人欺诈事实。
【裁判要旨】保证人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仅要证明主债务人存在欺诈保证人,且需证明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人对保证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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