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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东支行等申请执行昆明××××商城有限公司案

摘要1:(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产分配)
【提示】工程款优先权不当然及于抵押在先的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先,工程建设在后,法院对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整体拍卖时,应对建筑物和土地进行分项评估,按各自所占比例进行拍卖款分配。
【执行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029号、第030号、第068号民事判决书,(2001)昆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02)昆民一初字第80号,(2002)昆民四初字第283号、第353号、第354号、第3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

摘要1:【要点提示】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
【裁判摘要1】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南连光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系在中国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需履行向其股东提供和披露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故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有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2】詹某某虽然是南连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时又是南连光华公司的股东,其起诉公司系其作为股东的维权行为,不存在诉讼关系的混乱及无法理顺的情况。

摘要2

 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摘要1:《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9. 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注解】(1)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等费用归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之范畴;(2)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

摘要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246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246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系被上诉人作为丙方与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重庆三鼎动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最高额债权转让合同》(合同号:2016明德转让合同字029号),第八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辖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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