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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4063 次 标签: 盗窃罪 退还赃物 职务侵占罪 工作便利 职务便利

文章摘要:

[第508号]范某某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归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利用担任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便利,窃取企业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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