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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

更新时间:2015-02-13   浏览次数:101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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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适用主体是针对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包括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

    2.行为表现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

    3.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法律后果 回目录

    1.适用罚款、拘留措施;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2011〕195号)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成均水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问题提示】法院是否有权在一审审理中主动认定正在进行的诉讼为虚假诉讼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制裁?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于案件原告起诉的动机可疑、有关的法律关系内容明显有悖常理、诉讼双方配合默契且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等,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并通过要求当事人额外的举证,法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等途径,谨慎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本案原告在其物业被查封后与他人倒签租赁合同、捏造租赁事实并就此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效力的行为,可定性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双方就此进行的诉讼应认定为恶意的虚假诉讼,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项、第10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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