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2806 次 标签: 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变更 文章摘要: [第39号]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一、基本案情 3二、主要问题 4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高某某等交通肇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和分析 下一篇: 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