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2006年3月23日)
【裁判要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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