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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准备工作

更新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10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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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书记员查明是否到庭 回目录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由书记员宣布入庭及法庭纪律 回目录

    1.由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长职责 回目录

    1.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

    2.审判长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3.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当事人开庭时无法提交身份证明,法院有权拒绝其参加庭审且不属于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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