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顺序
更新时间:2015-02-14 浏览次数:16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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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向法庭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辩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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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向法庭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辩驳的活动。
法庭辩论顺序 回目录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 回目录
1.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A.对于最后陈述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法官宣布辩论阶段终结;
B.对于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审判法官认为可能影响认定案件真实并影响案件结果的:应当重新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2.法庭辩论终结:
A.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B.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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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调解外,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应当再恢复法庭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