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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顺序

更新时间:2015-02-14   浏览次数:16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向法庭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辩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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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向法庭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辩驳的活动。

法庭辩论顺序 回目录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 回目录

    1.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A.对于最后陈述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法官宣布辩论阶段终结;

    B.对于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审判法官认为可能影响认定案件真实并影响案件结果的:应当重新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2.法庭辩论终结:

    A.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B.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除调解外,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应当再恢复法庭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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