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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更新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1879 次 标签: 生产伪劣农药罪 生产伪劣兽药罪 生产伪劣化肥罪 生产伪劣种子罪 销售伪劣农药罪 销售伪劣兽药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

文章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或者故意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或者故意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仅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1.农药:是指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的农用化学药品;

    2.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和用量的兽用药品;

    3.化肥:是指以空气、水、矿物等为原料,经过化学反应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肥料;

    4.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粒籽、果实、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提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提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二、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结果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以此种品种的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的种子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