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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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结果犯:
①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②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造成建筑毁损,致使人员伤亡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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