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更新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2291 次 标签: 审理期限 超过审理期限 审限 超过审限

文章摘要: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审理程序时,从立案到案件审结的法定期间限制。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审理程序时,从立案到案件审结的法定期间限制。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回目录

1.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1)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2)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1: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回目录

①在途时间;

②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程序鉴定或勘验:

A.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B.延期审理超过1个月的时间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

③民事案件的公告、鉴定期间;

④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⑤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 回目录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不应计算在内的起价: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

D.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裁判要旨】(1)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结案,二审是否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2)原审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未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该公司在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时才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故其提出的原审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一篇: 延期审理   

下一篇: 诉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