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罪名   

走私假币罪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6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了国家海关法禁止假币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外币、港币、澳币、台币等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

“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提示】走私变造的货币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宜按犯罪处理;若涉及数量大,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假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走私假币罪的:

1.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单位犯走私假币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假币罪的死刑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上一篇: 走私核材料罪   

下一篇: 走私文物罪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