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诉讼中止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5808 次 标签: 中止诉讼 中止审理 宣告专利无效 侵犯专利权

文章摘要: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5种中止诉讼情形并未明确列举当事人失踪作为诉讼中止的事由:(1)当事人未经宣告失踪程序前,法院应当按照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程序依法适用缺席判决制度;(2)当事人已经被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依法受理且尚未审结,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中止诉讼(宣告失踪后由财产代管人承继诉讼恢复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6.当事人失踪能否中止诉讼
【注解2】未予中止审理能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事由 回目录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的情况仅发生在因财产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中;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兜底条款)。

恢复诉讼 回目录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 

2.从法院通知、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诉讼中止可以在受理起诉后至裁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发生。

②中止诉讼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A.裁定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B.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

C.除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外,一切属于本案范围内的诉讼活动应全部停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六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破产受理发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

  37.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在申请再审人贵阳黔江航空电热电器厂(以下简称黔江电器厂)与被申请人张保忠、林金栋、一审被告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华超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0)民申字第1038号〕中,在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但专利权已经于二审判决之前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而本申请再审案的审查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09年,张保忠、林金栋以黔江电器厂和红华超市为被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黔江电器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黔江电器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第14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了张保忠、林金栋针对第14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年8月1日〔2002]行他字第 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行他字第1号《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而引起的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西安中院判决安徽三建西安公司与清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中止诉讼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以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后,另一方以其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另案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本案审理已涉及另案的审理范围,故无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不应中止诉讼。

·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中止审理函》,不构成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处理并无不当。

·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本案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提起诉讼,发包人于一审过程中另案起诉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整个或者重置赔偿,巴南应否因此中止审理?

【摘要】本案系隆盛公司要求晟盛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而提起的诉讼,而晟盛公司于一审过程中在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向隆盛公司另案提起诉讼,要求隆盛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若无法整改则要求重置赔偿800万元(暂计),故晟盛公司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就本案情况而言,本案无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应中止诉讼。

·汤某某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第30-32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075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裁判摘要】(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上一篇: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下一篇: 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