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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6182 次 标签: 裁定 判决 一审裁判 宣判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裁判文书送达 裁判 诉讼请求 判非所诉 超出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补正 不告不理原则

文章摘要:

判决书内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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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回目录

1.判决书内容基本要求: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2.判决书内容形式要求: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3.判决书具体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上诉的法院。

先行判决 回目录

1.先行(部分)判决: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的判决。

2.先行判决条件:

(1)案件有数个诉讼请求,各个诉讼请求相互独立,或虽只有一项诉讼标的,但该诉讼标的是可分的;

(2)案件中部分事实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已经查清楚并已达到可为裁判的程度,其他部分一时难以查清尚不具备判决条件;

(3)该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依赖于其余部分的诉讼结果(先行判决部分的独立性);

(4)存在可以先行判决的特殊情况:

A.民事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庭审理期限内、短期内全部查清并审理完毕确有困难;

B.一方当事人迫切需要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其生产、生活严重不利或造成重大损失。

裁定书适用范围 回目录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不予受理(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4.保全、先予执行;

5.准许、不准许撤诉;

6.中止、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8.中止、终结执行;

9.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一审生效裁判范围 回目录

1.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

2.依法不准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

当庭宣判 回目录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裁判文书公开 回目录

1.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2.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公布判决书所涉及的个人姓名、年龄、住址等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并不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

(2)公开张贴判决书并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但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书不宜公布。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5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法院审理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为支持其请求而提出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理由:

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构成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超出或者遗漏当事人的是诉讼请求裁判,构成审判程序违法;

②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为了支持其请求而提出的证据,包括在请求范围之内:法院违反证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裁判构成程序违法,属于案件再审法定理由;

③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理由不属于原审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回目录

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民法院,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人民法院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②第二,人民法院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部分地方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为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创新性采用短信、微博、QQ、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但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或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人民法院都不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54-655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审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判文书的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与广州世界大观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未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判令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木兴与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案  

提示】《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即只有经特定程序,被明确为“指导性案例”的,才应当在审理似案例时参照。 

裁判摘要】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裁判要旨】不同诉讼阶段利息和滞纳金诉请增加,可一并处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所诉告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也包括其在二审时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审中享有的陈述、举证、辩论、质证、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的询问等。从雨田公司的起诉、上诉以及二审法院对其询问的总体内容看,雨田公司不仅在一审中要求农行市分行承担支付首期联合建房款2960万元、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而且在二审中法院询问时仍然要求农行市分行承担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并要求截止时点至付款时止,这充分说明雨田公司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虽然雨田公司要求农行市分行承担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请,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字有所差别,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但属于时间结点顺延所必然增加的部分。为减少诉累,原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故原判决对农行市分行违约责任的判决没有超出雨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农行市分行认为原判决超出雨田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公证书、借款合同中均有申请执行期限的特别约定,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是否应当受理,是个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如何理解,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2008)17号批复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裁判规则1】公证债权文书对申请执行期限有特别约定,债权人超过约定期限后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应受理,不属于《公证法》第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适用范围。

【裁判规则2】依诉请的借款利息截止日判决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法院依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不属于程序违法。

·包头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族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一审期间并未就抵押权问题提出诉请,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进行处理。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裁判规则】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由于无效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合同无效问题是国家干预范畴,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或抗辩,法院均应对合同是否无效的事实进行审查。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

【提示】中外合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先行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裁判观点】公司董事会就中外合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参加了董事会会议,该决议包含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决议上签字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仅就合同的效力而言,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虽达成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且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但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还应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必须以股权转让行为得到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为前提。鉴于当事人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已查清,原告已提出关于判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原告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待先行判决生效后视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结果再行处理。

【裁判规则】违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达成的条款,不符合合同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等出资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①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A.对人方面,裁判文书应当只约束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和第三人等诉讼铸铁管,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的民事主体,裁判文书不应当对其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他审理中认为其他民事主体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在释明后,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B.对事方面,裁判文书只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应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对象应限于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的内容,对于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诉请,法院不得自行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民事主体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裁判文书应当界定的对象。

③民事裁定书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原审在对民事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后,又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确有不当。

·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示】起诉后债权数额发生变化,可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或另诉。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双方债权职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款项的性质系被告欠的工程款而非原告所理解的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不同并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圣火公司主张,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鑫晟公司、水矿公司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但一审将案涉工程是否结算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审计作为争议焦点,已超出其诉讼请求。本院查明,......2017年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意见》。故鑫晟公司与圣火公司事实上已经按照2014年4月1日《终止协议》的约定进入“工程后期结算",不仅已开展工程结算,而且业已开展审计工作,故圣火公司显然不能再以结算前的暂估总额要求鑫晟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圣火公司一审诉请主张360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判令支持其1200万元。虽然一审认定该款项的性质系鑫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而非圣火公司所理解的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但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不同并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熊山林、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发包人一审起诉时仅主张承包人承担延期违约金,并未主张延期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延期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为了弥补延期交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二者并无实质差异,法院结合实际,以工程延误损失的名义,可以酌定由施工方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确实存在因施工方延期完工给云海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虽云海公司一审起诉时仅主张天字公司及天字西宁分公司承担延期违约金,并未主张延期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延期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为了弥补延期交工给云海公司造成的损失,二者并无实质差异。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使因工期延误致云海公司的损失得以弥补,并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等因素,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以工期延误损失的名义,酌定判由施工方向云海公司承担840000元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一审判決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对当事诉讼请求的理解应当全面客观,不能机械和片面。承包人之所以未主张利息,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认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不能乙承包人没有主张利息而简单的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违约金,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未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从司法为民诉讼效率出发,法院可以不将案件发挥重审,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欠款利息损失。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正确适用

【裁判要旨】裁定驳回起诉是从程序上对当事人的诉权予以否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否定,二者适用的情形及法律后果皆有不同,应正确区分其各自适用的情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张洪杰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裁判摘要】依照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仅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又依照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只要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也对以裁定驳回起诉规定了相同的条件。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定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因为,当事人是否具备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如果经过审理认定当事人不具备撤销权主体资格的,应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523号

【裁判摘要】原告诉请连带责任而法院判决按份责任未超出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南通三建公司、太仓市政公司、长江机械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是在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要求南通三建公司、太仓市政公司、长江机械公司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按比例承担责任是对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南通三建公司、太仓市政公司、长江机械公司分别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存在超出上诉请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一: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91号

【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石某某、翁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裁判摘要】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石某某与翁某某关于二审法院的补正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不能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松滋市综合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10号

【裁判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执行法院已经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五建公司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内容而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定程序——关于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故五建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

【裁判摘要】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刘××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刘××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

【裁判要旨】法院追加案外人为被告后,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直接判令该被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裁判摘要】张××提起本案诉讼,诉请二建公司和鑫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未向潘××主张权利。潘××系一审法院依鑫盛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参加了一审第二次庭审,未参加第一次庭审。一审卷宗内没有材料能够反映一审法院组织潘××对张××、二建公司、鑫盛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一审法院追加潘××为被告后,未询问张××是否向潘××主张权利,直接判令潘××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不予纠正,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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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笔记】仲裁司法审查裁定能否上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243
[2].  【笔记】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能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71
[3].  【笔记】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84
[4].  【笔记】法院追加被告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能否判决其承担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52
[5].  【笔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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