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3号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2690 次 标签: 无名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要旨】无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原审法院查明情况 2二、原审法院裁判情况 3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情况 5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情况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72号 下一篇: 卫××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