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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3353 次 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共同犯罪 罚金数额 罚金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商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光楠走私普通货物案   http://www.doc88.com/p-951211355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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