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2977 次 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文章摘要: [第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者个人所有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下一篇: 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