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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2650 次 标签: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文章摘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罪名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不排除故意。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2002年9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