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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更新时间:2015-11-14   浏览次数:2114 次 标签: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

文章摘要: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