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专题文章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4033 次 标签: 人保与担保物并存 抵押登记 担保物权设立 保证人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

文章摘要:

【观点提炼】如果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可归责于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区分担保物提供的主体来处理。当担保物系由债务人提供时,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担保物系由第三人提供时,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