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4104 次 标签: 人保与担保物并存 抵押登记 担保物权设立 保证人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 文章摘要: 【观点提炼】如果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可归责于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区分担保物提供的主体来处理。当担保物系由债务人提供时,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担保物系由第三人提供时,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观点提炼 2正文 3一、 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 4二、担保物权未设立不等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三、应区分不同情形正确处理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76号 下一篇: 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能否先向保证人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