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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5828 次 标签: 抵押权 未成年人财产抵押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摘要】被告认为其父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作为被告的父亲有权代理处分其财产,其母对此明知且未表示反对,且抵押房产系被告与父亲、母亲共同共有,并非仅由被告个人单独所有,而除了该房产之外,也没有为被告设定其他的债务负担;其次,房产是为公司提供担保,被告父亲所作行为表面上看与被告利益无涉,但被告父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因上述抵押获取了贷款,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公司所获收益最终是为了改善包括被告在内的生活状况。据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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