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13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134号
【提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属于可以免除定金罚则的意外事件。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可免于定金罚则,该规定所指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但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债务人因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进入破产程序应为债务人在经营中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属于规定所指意外事件的范围,不能因此而免于定金罚则。
【提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属于可以免除定金罚则的意外事件。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可免于定金罚则,该规定所指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但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债务人因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进入破产程序应为债务人在经营中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属于规定所指意外事件的范围,不能因此而免于定金罚则。